第十八条

已废止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认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植纪念树、造纪念林。

单位或者个人认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应当与林权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