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油田生产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当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勘探、钻井、试油等作业计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注明井号、井位。如有调整,应及时向当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登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