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