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油田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和落实油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油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油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