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落地油和井场内油池存放的原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清除,或掩埋、焚烧落地油、油水混合液和其他废弃物的;

(二)发生井喷、管道破裂或者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未采取应急措施或污油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