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落地油和井场内油池存放的原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清除,或掩埋、焚烧落地油、油水混合液和其他废弃物的;(二)发生井喷、管道破裂或者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未采取应急措施或污油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