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原油、化学药剂泄漏、溢流,造成污染的;

(二)随意排放、倾倒含油岩屑、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或达标污水未排放到指定地点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