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油田生产单位新建油区专用道路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报批,并采取措施保护耕地、植被和石被;油田废弃道路,应当限期治理恢复;油田生产单位迁建的,应当对原有的生产、生活基地加以保护,并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妥善解决。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按土地法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