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实行质量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