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第四章 其他测绘第二十三条有效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限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