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按照规定上报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