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