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