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