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并于5月底前将市本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