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变更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详细材料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变更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预算变更方案及其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预算变更方案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