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市本级预算执行中遇有下列预算收支重大变化,需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进行部分变更时,必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一)预计年度预算减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二)预计年度一般预算收入减少额超过预算额5%的;(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四)扣除上级专项补助调增或者调减预算收支涉及科目超过预算科目30%以上的;(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请审批的其他变更。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