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