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