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向财经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