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七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本级预算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经其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认为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