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同意的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批复各部门,并将批复部门预算的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