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作关于本级预算和市总预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级预算和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会议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