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报告;(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四)上年度超收收入及使用情况;(五)会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