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报告;(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四)上年度超收收入及使用情况;(五)会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