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第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监督司法重要日常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司法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