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