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无矿产品准运凭单将重要矿产品运出矿区的;

(二)擅自印制、伪造、倒卖矿产品准运凭单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