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一)无矿产品准运凭单将重要矿产品运出矿区的;(二)擅自印制、伪造、倒卖矿产品准运凭单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