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五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山企业可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提取地质勘查资金,作为本矿山企业的地质勘查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