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在变更企业名称后三十日内、变更开采方式四十日前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可申请延期,但必须在期满四十日前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