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取得采矿权的,应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收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