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条有效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申请的开采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二)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勘查报告;(三)矿界范围明确,权属无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外,应具有相应的地质资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