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用火或者有其他易引发火灾行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