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