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第四十七条有效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贴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或者森林防火责任人支付。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起火单位或者森林防火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