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第四十一条有效发生森林火灾,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卫生、通信、民政、气象、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配合,支援灭火救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