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警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接到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