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