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