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公告决定提前或者推迟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清明、冬至等节日前后三天,或者森林防火期外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