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有计划地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储备森林防火物资,配备森林防火设备:
(一)在联片林区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设立火情瞭望台、监测哨等设施,合理设置防火通道,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利用山塘、水库、沟渠规划建设森林扑火水设施;
(二)在森林防火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置防火警示标示牌;
(三)在林区内部、林区边缘及其周边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等场所的周围建设有效的防火隔离设施;
(四)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储水设施,配备灭火水泵,形成森林扑火水设施系统;
(五)在林区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并加强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和检查;
(六)按照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的规定,规范建设物资储备库,配备森林防火设备。
前款规定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