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