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教育;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预防工作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五)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组建和培训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