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对在森林防火期或者高火险期参加防火工作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