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督促纠正。
(一)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
(四)届满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的;
(五)其他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督促纠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