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建议;

(六)制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完成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