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建议;
(六)制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完成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