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的代表必要时列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