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业主大会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的代表必要时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