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经费以及筹备组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业主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双联户联户)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联户)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将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联户)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