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条已修改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