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八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业主大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