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第八条有效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应经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