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应设立清真食堂(灶)或提供清真伙食;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按规定发给清真伙食补贴。

医疗机构应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住院病人提供清真伙食。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