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其教育和管理。

有关部门对外地少数民族公民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